
易中天:商鞅的“法”是为少数统治者服务的,不保护人民群众
谈及先秦法家与中国法治精神的渊源,易中天一句掷地有声的评判总能戳中核心:商鞅的“法”从不是庇佑万民的准绳,而是少数统治者攥在手里的统治工具,它不讲公平正义,不问是非曲直,只论君主集权与国家强权,自始至终,从未将人民群众的权利与福祉放在眼里。
商鞅入秦推行变法,本质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强国弱民运动,其“法治”的核心逻辑,从来不是约束权力,而是驯化民众。彼时秦国积贫积弱,秦孝公求贤若渴的诉求,从来不是让百姓安居乐业,而是富国强兵、称霸诸侯,这与商鞅的法治理念一拍即合。商鞅的“法”,首先是服务于君主集权的利刃,他通过废井田、开阡陌,将土地收归国家管控,打破贵族世袭特权,看似是革新,实则是把天下资源尽数攥在君主手中,让贵族与百姓都沦为依附于皇权的附庸;他推行郡县制,废除分封,将地方权力牢牢收归中央,本质是强化君主对天下的绝对掌控,让“普天之下莫非王土,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”成为可落地的制度,这样的“法”,保护的是君主的绝对权威,是统治阶层的专属利益,与人民群众的权利毫无干系。
商鞅的“法”,更是弱民、驭民的枷锁,它只讲服从,不讲人权,只重刑罚,不重保障。在商鞅的法治体系里,民众从来不是权利的主体,而是国家机器运转的耗材——是耕战体系里的农夫与士兵,是君主集权路上的顺从者与牺牲者。他主张“壹民”,即让民众只有耕战一条出路,断绝经商、求学、技艺等其他生存路径,看似是提升国家战力与生产力,实则是剥夺民众的选择自由,让百姓只能在君主划定的轨道里挣扎求生;他推崇“重刑轻赏”,主张“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”,看似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实则是用严苛刑罚震慑万民,哪怕是微小过错也动辄处以重刑,连坐之法更是牵连无辜,一人犯法,邻里、宗族皆要受罚。百姓在这样的“法”面前,没有辩解的余地,没有反抗的权利,只能俯首帖耳、逆来顺受,所谓“守法”,不过是被迫接受统治的无奈,所谓“法治”,不过是强权压制下的服从秩序。这样的法,何来对人民群众的保护?不过是统治者用来防止民众反抗、维系统治稳定的工具罢了。
更讽刺的是,商鞅的“法”从始至终都存在着致命的阶级鸿沟,所谓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,不过是自欺欺人的谎言,本质上是“刑上大夫,刑更重庶民”的双重标准。商鞅变法中,确实有惩治贵族的举措,比如废除世卿世禄,严惩违法贵族,可这绝非为了维护公平,而是为了削弱贵族势力,巩固君主集权,是统治阶层内部的权力洗牌。对于贵族,刑罚或许是权力斗争的手段;可对于普通百姓,刑罚却是悬在头顶的利剑,动辄便会落下。百姓哪怕偷了一尺布,都可能面临重罚;而贵族哪怕犯下更大过错,往往能通过君主的恩赐、特权的变通得以豁免。更重要的是,商鞅的“法”从未赋予民众任何权利,没有保障民众的生命安全,没有维护民众的财产权益,更没有给民众提供申诉、反抗不公的渠道。百姓受了冤屈,无处伸冤;遭遇盘剥,无力反抗;面对苛政,只能隐忍。这样的法,只保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,只维护强权阶层的既得利益,人民群众在其中,不过是任人宰割的羔羊,何来保护可言?
很多人将商鞅变法视为中国法治的开端,实则是混淆了“法治”与“法制”的本质区别。真正的法治,核心是“法大于权”,是法律约束权力,是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,是让民众成为法治的受益者;而商鞅的“法”,是“权大于法”,是君主掌控法律,是法律沦为权力的附庸,是让民众成为法治的牺牲品。商鞅的法制,追求的是“令行禁止”,是国家机器的高效运转,是君主意志的绝对贯彻,至于民众是否疾苦,是否冤屈,是否有尊严地活着,从来都不在其考量范围之内。正如易中天所言,这样的法,只为少数统治者服务,从来不会保护人民群众。
商鞅变法让秦国迅速崛起,最终一统天下,但其“法治”模式留下的后遗症,却深刻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。此后历代封建王朝,大多承袭了商鞅的法治逻辑,将法律视为统治工具,将民众视为驯服对象,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,百姓的权利始终得不到真正保障。直到今天,我们回望商鞅变法,再品易中天的评判,更能明白:真正的法治,必然是以人为本的法治,必然是保护人民群众权利的法治,必然是约束权力、彰显公平的法治。而商鞅的“法”,恰恰与这些核心要义背道而驰,它是统治的利器,是强权的象征,唯独不是人民的保护伞。
认清商鞅“法”的本质,不是否定其历史价值,而是为了厘清法治的真正内涵。商鞅变法让秦国走向强盛,有其时代的必然性,但这绝不能成为美化其法治理念的借口。我们推崇法治,追求法治,从来不是要回到商鞅式的强权法制,而是要建立真正保护人民、约束权力、彰显正义的现代法治。唯有明白商鞅之“法”的局限与本质,才能真正读懂法治的真谛,才能让法治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护身符,而非少数人的统治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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